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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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民若遭遇家庭暴力 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

来源: 荆州晚报 2013-12-03

  救助站志愿者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杜绝家暴的宣传册。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如今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多方面的,不仅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离散,甚至还危害到社会治安。同时,在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也会增加其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我们又应该如何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呢?

  防家暴理念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中除了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还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同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防家暴理念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

  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机制

  反对、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无疑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机制,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以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充分利用法律维权,寻求社会支持,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建立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等。

  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提高妇女自身的素质,使其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其中,唤醒家暴受害者的维权反抗意识是重中之重。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广泛宣传防家暴理念,让防家暴理念真正“深入民心”,让受害者不再选择沉默。

  

 

  市妇联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

  荆州市妇联高度重视妇女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以“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于2010年5月起先后在全市8县(市、区)陆续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

  据介绍,热线开通以来,2012年度,荆州市、县两级共受理热线近200次,其中市级37起,县级160余起。其中,家庭暴力投诉和婚姻家庭等相关政策咨询是来电热点。

  为解决各种问题,各地妇联积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维权志愿者、律师共同参与热线咨询、解答、代理和诉讼等工作。同时,为最大限度发挥维权热线的功能,市妇联依托乡镇(街道)综合(维稳)工作中心、社区(村)群众工作站,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点;在承担维权维稳的部门服务窗口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在各县(市、区)挂牌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维权岗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室”。

  探索建立热线问题化解机制。市妇联坚持把12338热线作为反映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平台,主动总结梳理和开发利用,重点分析和研究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做好舆情反馈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热线开通以来,已成功为158名妇女先后受理了婚姻家庭、劳动保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社会舆论反响较好。

  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手设立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在市救助管理站内,目前正探索有专家团队提供支持,有庇护所提供服务,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服务模式。

  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市民向妇联咨询问题。

  盘点各国反家暴措施

  探索立法治家暴之路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家庭暴力却是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他国的反家庭暴力经验,可以为今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上,提供许多借鉴之处。

  美国

  保护令助受虐妇女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

  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宝剑”,即“民事保护令”。这种“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妇女要求什么保护都可以提出来,这就是“保护令”。

  “保护令”规定,丈夫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妻子,或不准丈夫对子女监护;或者规定丈夫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等等“保护令”得到了当事人、法院、警察局三方的拥护。当事人的可操作性强,可以申请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保护。

  英国

  打老婆者“载入史册”

  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

  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刑满获释的登记在案者搬家时有义务通知当地警方。这份名单将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

  挪威

  法律、政府、公众齐参与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等等。

  政府干预提出“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府行动计划”。在司法警察部设立一个协调员职位,负责与各机构联络,同时,成立由四个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项目资金流向,协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工作,还负责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的执行。

  探索

  我国未来反家暴应走专门的立法道路

  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

  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如果中国像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市妇联副主席廖英说:“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 (记者陈梦何倩特约记者向云/文本报记者梅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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