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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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地税部门详解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政策 分档征税

来源: 荆州晚报 2014-04-29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下月起,我市地税部门将对2013年1月1日以来荆州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个人出租非住房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的各项地方税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清理。

  为方便市民多渠道地了解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今日,本报特编选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8.1%计征。其中,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5.7%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

  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民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5.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记者徐登辉通讯员杨红斌胡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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