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受处罚?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5-03-16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李绪华)自去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利剑出鞘已经一年。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于昨天正式实施。在沿袭既有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处罚办法》结合市场环境的实际,重新对欺诈行为的表现进行了梳理和整合,进一步惩治欺诈行为。下面我们为您解读《处罚办法》的亮点。
亮点1:从八条增加到二十二条 经营者义务更清晰
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只有八条条款,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则将条款扩展为二十二条,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该《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亮点2:保障消费者消费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新《消法》予以处罚。
亮点3:故意拖延受罚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亮点4:打击服务侵权
《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以及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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