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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非婚生和超生儿可正常上户口了 各县市将陆续执行

来源: 楚天民报 2015-03-17

  近日,省公安厅与省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也能登记户口,不依法办理的机构将被追责。记者昨了解到,目前襄阳等地已陆续启动新规,荆州各县市区也将陆续执行,以后登记户口程序将大大简化。

  石首市公安局于昨日正式按新规执行。该局治安大队负责人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挂钩,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即父母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主动申请就可登记户口,不需计生委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等。

  荆州市公安局户政科介绍,此次《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直接下发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研究学习并启动新规,具体启动时间各县市区可能有所差别,但都将按新规实施。

  根据《规定》,父母及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规定》还要求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核查鉴定,对违法生育登记户口的,登记时可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延伸阅读】

  另据《楚天都市报》2015年3月3日报道:

  湖北新生儿户口登记:非婚生及超生婴儿可上户口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 吴昌华 通讯员 龚轩 刘文波

  我省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节育手术等挂钩。对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派出所受理户口登记时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厅介绍,该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就读者关心的细节问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报记者的提问。

  问:新生儿上户口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答: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上户口。3周岁以内的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超过3周岁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儿,凭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不必再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

  问:非婚生婴儿怎么上户口?

  答: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亲落户。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的姓名,但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须由婴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指纹)、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婴儿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父母户口登记为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婴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超生婴儿上户口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十二条》规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户口申请时,若发现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十二条》中并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等生育政策变化,但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规定,均不得与新生儿上户口挂钩。

  问:没有准生证,是不是拿不到《出生医学证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不得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问: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上户口?

  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补办。按《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此前出生的不予补发。

  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的,需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问:如果个别地方不执行新规定怎么办?

  答:《十二条》规定,对于不落实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公安派出所不执行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降为五级(末级)派出所,全省通报,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厅作书面检查。同时,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两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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