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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荆州揪出“大老虎” 贪污受贿上百万(图)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6-11-18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郭佩月 廖梦)在现实中有很多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但也有一些反面教材,去年荆州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干部受贿案。今天我们为您讲述这起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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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1号,被告人田某站到了被告席上,就在案发前,田某还拥有着让人羡慕的社会地位,在荆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担任重要职务。田某生于1956年,案发时59岁,如果有“如果”,他本可以安逸平静地退休,但就在临退休的前几年,他的职业生涯开始偏离轨道, 从55岁起,他就利用职务之便,给企业当顾问,并收取费用,2010年至2014年间,田某成为多家企业的“顾问”,并收取顾问工资十多万,与企业之间的互动越来越“紧密”,收入囊中的顾问工资,以及“项目业务费”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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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收取各类服务费用,田某还轻松开起了价值30多万的车,原来这辆车也是田某在担当某家企业顾问期间,向该公司索取的。就是这辆迟迟没有归还的车,让田某的行为被企业怀疑,导致案发。2015年3月至5月,荆州区纪委以田某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通过多方指控,发现田某收受贿络已超过百万。案发后,田某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11.5万元,涉案越野车已被扣押。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终归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田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我们接着以案说法。

  因涉嫌受贿罪,2015年5月18号,田某被刑事拘留,6月1号被依法逮捕。在此案的调查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领取接受他人钱财的实事予以供认,但同时也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田某的说法,在法律和客观实事面前并不成立。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田某在荆州区经济信息化局工作,企业也正是看中了其职权才给的顾问工资、项目服务费,而田某当顾问,但也并未给企业提供技术上的服务。法官介绍,利用个人技术和管理专长为他人提供服务,没有职权与金钱交易性质的报酬才属于合理收入,显然,田某并非如此。他还辩称车辆是借用的,不应该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法官经调查验证,该车辆所属的企业曾两次要求还车,都遭到被告人田某的拒绝,可见被告人并无归还的意思,因此田某向企业借车,实为索贿,多方证据确凿,田某受贿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田某的受贿金额为141万余元,考虑到有自首情节,犯罪以后积极退赃,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后,未上诉,也未抗诉。

 

  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职务便利与金钱交易,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进行公开庭审的,为什么要公开庭审?对社会又有哪些警示作用呢?荆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云,作为本案审判长亲自审理了此案。他说,在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件中,量刑体现了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的新精神和原则,正确处理了从严与从宽、法理与人情的关系,此案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息诉,达到了好的效果。

  公开庭审,还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促进公正司法理念的落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以案讲法,罪犯现身说法,深刻忏悔。庭审现场用生动的案件将法律常识植根于每位旁听者心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另外,这起案件是由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回归法官本位,这样的审判活动,也体现了司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通过公开审理,也给干部群众留下了深深的启示。权力不是儿戏,更不是换取金钱的砝码,这起通过公开审理的受贿案件,引人思考,提醒着所有公职人员,要时刻把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牢记于心,必须提高政治素养,在履职尽责中固守思想道德防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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