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16岁女生骗了部肾6plus赚了2千块 结果……
来源: 沙市检察 2016-12-03
近日,由沙市区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有期徒刑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女,犯罪时16周岁)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港路“漂亮宝贝”化妆店内洗面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同在该店洗面的被害人卞某的1部“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850元)及开锁密码骗到手后,迅速乘坐出租车离开,到沙市区江汉北路某二手手机店将手机变卖,获赃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全额赔偿卞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6年1月20日,沙市区院依法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谅解,且系未成年人,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区院建议从轻处理,适用缓刑。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沙市区院审查认为,原判决偏重,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提出抗诉。荆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016年11月11日,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沙市区院抗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案件由有期徒刑改判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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