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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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伙人火车上组团敲诈 最后在荆州火车站落了网(图)

来源: 今日说法 2017-02-20

  “见义勇为”的陌生人

  2016年8月6日上午,小陈从济南坐火车回家,当天乘客较多,他买了站票,坐在车厢之间的连接处,也是该次列车的吸烟处。由于抽烟的旅客较多,为了防止烟雾飘到车厢里,小陈不时地会将连接处的门关一关。这一做法却引起乘客老李的不满,两人起了争执。

  就在小陈跟老李纠缠之时,车厢门口突然出现了另外的几名乘客,直接就对他进行殴打。逃脱后,小陈找到乘警,报了案。

  可是等乘警到现场,老李却称是小陈先动手,不仅如此,周围还有十多名乘客纷纷证实是老李挨揍了,其他参与的人也只是好心出面制止。小陈没有证人,只好自认倒霉,答应下车后赔偿给老李4000元。

  因为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够,到站后小陈叫朋友送钱。朋友们认为对方没有开具任何伤情鉴定就要求赔偿不合理。没想到,“热心路人”又为老李抱不平,这次直接从车上下来了十多个人,对小陈和他的朋友进行殴打。

  漏洞百出的证词

  因为这起事件,火车已经误点十多分钟了,车站警方先扣留了打人的主要人物申某。小陈跟他的朋友则被送去了医院。经检查,小陈左侧鼻骨骨折,他的一个朋友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依据司法鉴定,两个人的伤均属于轻伤二级。打伤他们的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警局,申某坚称自己是单纯的见义勇为,和小陈有轻微身体接触也是出于自卫。可这显然与执法记录仪拍摄下的画面不符。

  申某又辩称是因为看不下去,才出手打人。这份“热情”实在可以,申某和老李真的素不相识吗?

  购票信息引出真相

  警方查询了火车购票信息,发现自2016年3月份以来申某和老李多次同一时间、同一出发地、同一目的地频繁往来全国各地。追问之下,申某只好承认,不管是老李还是车厢内作证的和站台上打人的,都是他的老乡,他们一起同行回家。

  此时,案件性质已经从故意伤害变为寻衅滋事,这群人不只伤害了对方的身体,而且扰乱了车站秩序,耽误了旅客列车的正常运行。

  同时,他们反常的出行轨迹,也引起了警方的关注。

 

  申某和他的同伴显然不是普通的打工人群,警方进一步查实和他们相关的出警记录,发现他们在全国各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不干活只要误工费

  这一伙人中,组织者是徐某,老李跟戎某等年纪大的人负责谈判,另有一名田某在网上负责联系招工的单位。招工单位实际只要三四个人,他们就去二十多个人,辩称联系人说要三十个人。工地老板不接受,就威胁打电话给市政府,要闹事,甚至限制老板的人身自由,向他索要误工费和车费,进行敲诈。

  2016年8月15日,济南铁路警方在湖北荆州火车站对这伙人进行了抓捕。2016年5月起,他们用同样的手段,先后在西藏、海南、河南、湖北和山东等地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普法时间

  Q1:这一群犯罪嫌疑人在火车上的所作所为会涉嫌什么样的罪名呢?

  A1:第一个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就是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依《刑法》必须给予处罚。这一种犯罪行为,是有界定的,有轻伤、重伤。比如说鼻子、眼睛、耳朵被打坏了,鼻梁骨被打折了,功能受到严重的损失,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个罪名是寻衅滋事。一般是我先挑衅你或者我随意地打人,或者骚扰、侮辱他人,任意毁坏、侵占公物,然后起哄架秧子等等。这一系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Q2:这些犯罪嫌疑人之前在一些工地还有一些非法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是诈骗吗?

  A2:从法律上严格界定,这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而且索要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了这个罪名。凡是骗来的那属于诈骗,凡是讹来的那是敲诈勒索,这里边就有一个小界定,带引号的“自愿”,属于诈骗。那么敲诈勒索不是,是被讹了,你不给我不行,我使用暴力、威胁这种手段。这两个罪名不一样,起刑点、定罪量刑也不一样。所以敲诈勒索和诈骗,有时候听着混在一起,实际上是完全不一样的。遇到敲诈勒索,自己要有个预案,一切都按规矩办,不要给对方留下借口,平复心理赶快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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