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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一“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被移交公安机关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21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3月15日,洪湖法院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洪湖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5月,刘某甲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大同湖农场某路段时,撞到被告刘某某堆放在路边的水泥涵管上,造成刘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意外。刘某甲之女和妻子作为原告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向洪湖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死者刘某甲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9万余元,被告该公路的管理部门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2016年5月,刘某甲之女和妻子向洪湖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该公路的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将赔偿款执行到位,但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遇到阻碍,执行人员多次到刘某某家中做执行工作,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抗拒法院执行。经调查,刘某某在大同湖农场有两口鱼池,总面积达70亩,有永久性经营权,有执行赔付能力。2017年2月,刘某某仍然不配合执行,拒绝赔偿,法院依法以其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刘某某毫无赔偿意愿。2017年3月,法院依法以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刘某某仍没有赔偿分文。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规避法律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湖公安局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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