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对保护古城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 荆州电台 2017-05-03
荆州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南方不可多得的完璧”。荆州市首部实体性法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荆州古城保护与利用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这部条例对保护荆州古城有哪些具体规定?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专访了荆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王克梅。
王克梅介绍,《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回答了古城保护什么?谁来保护以及怎样保护等问题。
条例规定,荆州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东环路以东约200米,西至西环路、太晖观,南起南环路、梅家塘、赵家台、屈原广场,北至北环路,占地面积约12平方公里。古城保护的具体对象包括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等文物,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古树名木、珍稀植被、护城河、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条例规定,城墙内外建筑高度檐口在6米至24米,不符合规定的要逐步拆除。条例还规定,古城墙内人口控制目标在6万以内。条例鼓励在古城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明确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古城保护渠道。
条例还对触及古城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活动,不得损毁、破坏城墙本体,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最高可处罚款50万。
法规为古城保护画出了一道“红线”,这毕竟只是第一步。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更有艰巨的工作要做。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好老祖宗留下的珍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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