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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14个月维权 受伤瘫痪女工获赔40万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7-08-17

  法律援助14个月维权 受伤瘫痪女工获赔40万

  ——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

  指派单位: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 人:朱天鹏 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60岁的朱某某是荆州区八岭山镇太平村村民,与丈夫肖某某一起种了5、6亩田,收入仅够维持平时生活,唯一的儿子长期在外地打工,收入也不高,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了补贴生活开支,经某公司下属单位三名工作人员邀请,朱某某来到该下属单位打工,为该单位提供货物清理、熏蒸、门窗清洁卫生等劳务。2015年10月10日,朱某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多高的仓库上摔落坠地,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出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胸12、L1段椎体骨折并截瘫、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经过44天的治疗,朱某某一家花去医疗费12万多元,受伤瘫痪的朱某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巨额的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使本来经济困难的家庭愈发陷入困境,全家只能靠举债治病和维持生活。而该公司一直否认与朱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仅在送医时支付了几千块的治疗费,之后不愿再支付任何赔偿。

  在经过数次的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朱某某的丈夫肖某某决定通过打官司维权。通过村委会的联系,肖某某找到了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获得法律援助。接到求助后,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朱天鹏律师办理此案,迅速为朱某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让受援人能够早日获得赔偿,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取证和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经过精心而充分的准备,援助律师代理朱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援助律师的积极奔走之下,很快,2016年7月22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朱某某是受谁的雇请为谁提供劳务,谁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赔偿等,被告某公司还对原告朱某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了重新鉴定。

  援助律师认为,原告朱某某是由该公司下属单位的三名工作人员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不定期地为该单位提供货物清理、门窗清洁等临时劳务,报酬按照市场劳务价及双方临时达成的协议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随时结算,故原告与该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该公司承担对原告朱某某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朱某某提供劳务的场所为该单位,劳务的最终受益人为被告该公司,原告的劳动报酬最终也来源于该公司,因此认定被告公司作为原告劳务的接受者,与朱某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朱某某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到人身损害,理应获得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朱某某在受伤前患有高血压病3级,仍然从事此类高危作业,且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亦有一定过错,遂判决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2484.74元。还有后期护理费待5年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名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聘请他人是个人行为,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朱天鹏律师再次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为受援人朱某某提供二审法律援助。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三名工作人员聘请朱某某是为了该单位的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至于是否向该单位报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不当问题,不能因此推卸赔偿责任,遂于2017年4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援助律师再次代理朱某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1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律师一起,冒着酷暑赶赴荆州区八岭山镇太平村,将强制执行到位的40余万元赔偿款送到受援人朱某某手中。领到赔偿款后,朱某某的丈夫握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援助律师的手,激动不已,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无偿帮助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将两面锦旗当面送给他们,荆州电视台、荆州电台、《荆州晚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至此,该案前后历时14个月,终于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让受援人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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