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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通报6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典型问题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08-30

  荆州新闻网消息: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现将其中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荆州区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忠等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荆州区医保局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文阁、医疗管理科科长兼出纳姚剑云挪用医保资金743万元为个人所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文阁、姚剑云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荆州区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忠,该局原党组成员肖其娟、原副局长张小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荆州区医保局原局长吕杏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该局党支部委员、副局长罗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二、洪湖市汊河镇党委书记代红兵、纪委书记黄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

  2017年7月12日,洪湖市汊河镇白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晏于佑违规操办其外孙女十岁“生日宴”,共邀请194人参加,并收受礼金86300元。此外,晏于佑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晏于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程序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汊河镇党委书记代红兵、纪委书记黄慧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石首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易大军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

  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石首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仁勇安排财务人员以虚报、截留单位办案补助款和违规收费等方式,私设“小金库”128万元,用于不合理开支,周仁勇个人贪污14万元。周仁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周仁勇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知情不报,石首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易大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公安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董延平等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17年3月12日,公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干部任军默认其父亲在公安县城区某酒店操办孙子十岁“生日宴”,邀请该局11名干部参加并收受礼金6400元。任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公安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董延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项建村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五、松滋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菲等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16年,松滋市农业局在公务接待中,存在审批管理不严格,费用报销手续不规范,弄虚作假,涂改原始公务接待支出凭证等问题,该局办公室主任李清华、财务科长周先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松滋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菲,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金华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六、监利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诠国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监利县商务局糖酒副食品总公司违规发放津补贴73800元。该公司经理李思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经理职务,该公司副经理兼会计胡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分管单位监管不到位,监利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诠国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以上通报的6起典型问题,管党治党不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对责任范围内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问责,再次表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引以为戒。

  荆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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