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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这些行为将受罚!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11-11

  荆州新闻呢网消息(记者 彭军)《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正式发布,该条例除明确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哪些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标准等内容,对此,相关管理部门怎么看呢?

  在《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的一些常见不文明行为中,涉及交通方面的不少。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鸣笛的,处2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50元以下罚款;驾乘机动车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在公布的这些不文明行为中,还有一些关于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方面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还有在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的,以及损坏公共绿地、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遇到不配合的,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拒不接受处罚又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罚款也并不是硬邦邦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让社会大众广泛参与,《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还专门设置了第五章:激励机制。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制度。获得市、县级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此次,全面、系统地对公民文明素质进行法律约束,这在荆州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发布,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和意义。我们也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能以此为法律依据,认真做好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成功创建而努力。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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