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小学生成“负债族” 校门口赊账令人堪忧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11-13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彭军)孩子进入小学以后慢慢就开始懂事,也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在这个阶段,家长们也不能放松管教,做好正确的引导。这不,前两天,沙市区的李先生(化名)就遇到了一件与孩子相关的事情,让他十分担心。到底是什么事呢?
李先生说,今天早上,我跟儿子去学校周围的商铺,把欠的300多元全部都还了。
什么?带着儿子去学校附近商铺还钱,还还了300多元?李先生的话让记者听得一头雾水,事情还得从上周五说起。
李先生称,上周五早上,儿子从我爱人包里拿了100元,刚好被我爱人发现了,当时就问他为什么要拿100元,他就说平时同学请他吃东西,他就想接同学吃东西。
听孩子这么说,李先生和爱人就没有太在意,但是周日中午,李先生11岁的儿子主动找到他,说自己犯了一个错误。儿子说在学校周围商铺欠了200多元,再不还,老板要找到班级去了。
孩子说,这欠的200多元是有时候自己在商铺吃东西,请同学吃东西,还有买一些玩具一起赊的账。其实每天,李先生和爱人都会给儿子一点零花钱,可为什么孩子还会赊账呢?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今天早上,李先生带着儿子找到了商铺老板。
商户称,这368元不全是在她那里消费的,还有李先生的儿子在其他商铺买东西没有钱支付,她给垫付的。令李先生意外的是,早上他在询问老板过程中,还不时有一些学生来问欠钱的事。
为了核实李先生所说的,记者和家长一起找到了解放路某小学附近这家商铺的老板。老板说,李先生的孩子之前也差其他商户的钱,由于比较熟,她也是出于好心就帮忙垫付了。
而李先生觉得,这件事性质比较恶劣,毕竟孩子才11岁,心智不成熟,怕因为这些事使孩子误入歧途。对此,商户也意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的问题。
那么商户赊账给未成年人究竟有没有问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国亮表示,本案中,年满11周岁的学生在商铺赊销金额高达300多元,从法律上属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必须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赊销行为无效,如果赊销货物保存的应该归还,不能返还的,按相应的过程责任承担相应损失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李先生11岁的孩子不能采取赊账的方式购物,而商户也不应该赊账给未成年人。对于此事,李先生已经对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也提醒其他家长引起注意。
【编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比较薄弱,我们希望一方面学校家长加强教育,更好的引导孩子,另一方面,学校周边的商铺也不要给孩子们赊账,切不可为了赚钱而培养孩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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