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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9名工人工资 公安一包工头被判有期徒刑1年

来源: 江汉商报 2018-01-03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龙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1月8日,龙某承接公安县某考训食堂及科目三土建工程,组织陈某、范某等19名工人施工,19名工人工资各共计54500元。龙某在结算工程款后,并未将工资支付给工人。工人们向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

  2016年3月,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以短信方式通知龙某接受调查,并于2016年4月向龙某下达《劳动保障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龙某均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整改。随后,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向公安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此后,2017年1月,龙某向陈某支付工资10000元,向范某支付工资9000元,由陈某、范某将拿到的报酬分发给其他工人。至案发时,龙某仍有31500元工资未支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龙某、陈某、范某协商后,除去质量扣款,共支付陈某15000元,支付范某8000元。公安县法院认为,龙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龙某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并已给付工资款,龙某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肖潇 通讯员 喻明洁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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