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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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TA的债我要背吗?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8-01-18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彭军)“离婚后单亲妈妈要偿还前夫巨债”“丈夫串通他人转移夫妻财产”……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正式施行,类似极端案例或将终结。

  2014年,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肖女士,收到了法院的起诉通知书,称其有一笔160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

  自己从来没有借过钱,为何会有这么大笔欠款呢?肖女士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笔欠款,是肖女士的前夫刘先生,在2014年5月,从两位原告那里借来的,借款时,抵押的正是肖女士名下的这套房产,现在加上利息60多万,总计230余万元。由于刘先生现在还不了钱,所以债主就将房屋所有人肖女士告上了法院。但肖女士与刘先生虽然在2015年才正式离婚,但两人在2010年就正式分居,而且分居时,就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随后也与刘先生没有了经济往来。

  但是根据原有的法律,虽然肖女士与这笔债务没有直接关系,但也需要承当偿还的义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类似极端案例或将终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肖女士则不需要承担这笔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分三条,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则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编后】这个最新司法解释自今天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相信这个司法解释能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还夫妻债务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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