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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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瓶包换期内不蓄电 无良商家拒不更换

来源: 江汉商报 2018-02-02

  消费者王先生在荆州区某电动车专卖店花费3500元购买了1辆电动车,购买时商家承诺电瓶1年内包换。如今,该电动车的电瓶不蓄电,并且还在商家承诺的包换期内,王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新电瓶,可商家拒不更换。协商无果,于是王先生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请求荆州区工商分局进行调解,要求商家履行承诺更换电瓶。

  接诉后,该局工作人员核查事实经过,检查商家资质和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告知商家,根据《部分商品修理跟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同时,根据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要求商家履行售后责任,为消费者更换新的电瓶,经过批评教育,商家最终为王先生更换了新电瓶。(记者 陈元 通讯员 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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