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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一男子诱捕38只“咕吖子” 因非法狩猎获刑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7

  近日,松滋法院审结了一起“捕鸟”案,被告人邓某某被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

  201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某某村三组“草堰”池塘西北角树林处搭建一简易捕鸟守候棚,利用自制的电子诱捕装置,每晚8点左右,在捕鸟棚捕获俗称“咕吖子”的鸟类,先后共计捕获“咕吖子”38只,邓某某将其中33只以每只10元的价格出售,获款330元。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捕鸟时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子诱捕工具一套、鸟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所捕获的鸟类为白胸苦恶鸟(俗称咕吖子),为国家保护的有着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松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达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松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3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通讯员: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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