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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修复责任 荆州首例刑事附带公益案"尘埃落定"

来源: 江汉商报 2018-03-29

  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适值禁渔期,在人大代表等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在长航公安、沙市区检察院、沙市区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支付环境修复费购买了500公斤鱼苗约80000尾鱼,委托相关单位将这批鱼儿放流长江,依法对长江水生态进行补偿修复。

  其中,沙市区首例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陈某,于禁渔期(2017年5月19日)在荆州长江大桥南岸桥墩水域从事非法电捕鱼活动。当日2时50分,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荆州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刻出警。当日4时45分,陈某上岸即被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铁质渔船一艘、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若干。经称量,陈某采用电击捕鱼方式所得渔获物共22.05千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对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鉴定报告,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陈某购买成鱼88.2千克、幼鱼7.8万尾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禁渔期抓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同样的禁渔期责成被告人放养游鱼、修复生态,极具警示作用。沙市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凌玲介绍,以前,非法捕捞案件一般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新的法规,以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现在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究刑责,还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记者看到在晴空碧水之中,80000多条大小鱼儿奔流到长江,花鲢、白鲢、鳊鱼、鲫鱼、鲤鱼等感受人放天养,享受水阔凭鱼跃的自由。

  据介绍,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长江禁渔期,其中沙市段禁渔区是荆州长江大桥至荆州盐卡,全长11.8公里。(记者王子瑶通讯员任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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