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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首例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来源: 荆州日报 2018-04-13

  11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决定对涉嫌寻衅滋事的小华(化名)不起诉。这是首例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经过八个月的跟踪考察,以及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其家庭和学校三方帮扶教育,小华从思想、行动及实际表现上有了良好转变。承办检察官希望他能够珍惜这次机会,在司法机关的温暖关怀下,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描绘出人生新的蓝图。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谢波与小华也进行了面对面地恳谈,公安干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对小华再次进行了思想上的教育。

  据了解,2015年寒假期间,17岁的高三学生小华(化名)经同学介绍,认识了社会不法青年覃某某,在其逐步拉拢和诱惑下,先后参与寻衅滋事作案3起。2016年7月,覃某某等人案发(另案处理),同年12月,小华主动到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7年3月,小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移送松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调查了解到:小华作案时是一名高三学生,其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3次作案仅是受邀约参与,未实施严重行为,在认清危害后,能够及时悬崖勒马,未再参加该团伙的其他犯罪活动。覃某某等人落网后,小华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诚意。综合以上,2017年8月,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对小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八个月。(通讯员吴晓媛雷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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