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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荆州官方:系误读!

来源: 荆州之声 2018-04-23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佘国俊)连日来,一条“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消息在网上热传,引起不少荆州市民转发。这条消息以日前《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为由头,被国内不少权威媒体的官微转载。对此,荆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物业管理费无关,网传内容不实。

  网传“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内容不实

  记者翻看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找到有关这“8种情况”的表述,搜索网上的相关内容,也找不到任何权威的信息出处。近日,武汉市、宜昌市等地物业管理协会已经发布声明,称网传消息对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有误,并要求有关单位不传谣、不信谣。4月13日,《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也在其官微上发布了更正致歉声明,承认其4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刊发的稿件“明显失实”,造成了广泛的误读和曲解,并郑重向读者道歉。

  对于网传的“8种情形”,荆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王小亮称:内容经不起推敲,有明显的漏洞。王小亮表示,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物业管理条例》共修改了4个条款,删除了1条。此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网帖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

  那么,业主在遇到网传的8种类似情况时,能否拒缴物业费?王小亮表示,业主和物管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甚至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解除与现有物业公司的合同,但并没有可以不交物业费的说法。交物业费是业主一方应尽的义务,从已有的许多案例看,业主以不交物业费为手段进行抗议,容易让双方矛盾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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