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施行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8-04-26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辉)5月1日起,《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天(4月26日)上午,贯彻落实《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工商局召开。市工商局、市消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等单位的负责人解答《条例》热点问题,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发布会上,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特色亮点在于明确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主体责任;细化了无理由退货制度,扩大了无理由退货范围,明确了经营者提示义务;详列了“欺诈行为”清单,对直接认定经营者欺诈的七种具体行为进行了罗列,并具体列举了推定欺诈的六种行为;规范了营利性医疗、商品房、汽车、金融等大宗消费领域的消费关系。
由于近年来,预付卡消费陷阱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之一,《条例》针对预付卡的突出问题打出“组合拳”:明确了发卡要求,需要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备案;强调了明示义务,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未通知消费者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保障了消费者退卡、转卡权利,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合理退卡要求,同时将经营者未及时退款的行为规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创新了监管形式,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发放、兑付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此外,为切实落实好《条例》,提升工商部门消费维权技能,市工商局于25日开展了全市工商系统《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培训会,全面解读《条例》、演示12315互联网平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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