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司机!交通事故处理新规,你必须要知道!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8-05-05
在日常行车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城市主干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不能及时解决,导致两辆车停在马路上阻碍了整条道路的畅通。这不仅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更存在安全隐患。“新规”中特别强调,对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处理流程,将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但是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而“新规”中,无论是一般程序的事故认定书,还是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交通事故证明,都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另外,“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三种情形。严密细化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新规”还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办案,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互联网上对自己的事故认定书进行查询。
新规内容:
今后,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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