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公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了新规!
来源: 公安县政府网 2018-05-27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县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县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管理办法(试行)》(公政规〔2017〕4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和处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
二、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本通告所指散体、流体物质,包括建筑用土、砂石、灰浆、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煤灰等物质。
四、严禁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以及未核发“公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标示牌的车辆,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的运输。
五、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和散体、流体物质的运输和处置;各单位、门店、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清运;城区经营砂石等建筑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将散体、流体物质交给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进行运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处置、倾卸、抛洒建筑垃圾。
七、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不得非法垄断市场,不得擅自哄抬物价。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2日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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