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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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法院判处“老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沙市政法 2018-06-05

  公诉机关指控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作出判决。

  规避执行 妄图“逍遥法外”

  2015年3月,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定由被告人伍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95000元,判决生效后,伍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伍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司法拘留后,仍对抗执行,以无力还款为由拖延、推诿。

  全面查控 找到关键线索

  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沙市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工作,全方位查控其财产情况。2016年11月,被告伍某某将自有厂房以260万转让给买主,获取转让欠款后依然不履行判决,沙市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立即依法扣划被告存款。在工作人员等待银行扣划完成的回执文书期间,遭遇被告人谩骂、威胁,行为恶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伍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后,被告人不服,以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一锤定音 切莫以身试法

  二审经审理,查明伍某某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拒不执行,查明属实,中院予以确认。且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威胁的事实,不仅相关执行文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等书证证明,还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伍某某希望判决无法执行、司法权威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具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故意。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考虑到二审中,被告与原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可予以从轻处罚。

  故在基本符合原判情况下,酌情对伍某某从轻处罚,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小编有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案件款,但采取逃避执行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甚至采取侮辱执行法官不当行为,侵害法官权益,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结果误判形势,低估了法院执行的决心,以身试法,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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