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35℃以上露天作业不发高温津贴可投诉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8-07-28
荆州新闻网消息: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你的高温津贴发了吗?如果没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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