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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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线追踪:上班途中意外摔伤,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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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新闻网消息: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工伤,但是事实真是这样吗?下面这位黎女士,上班途中受了伤却不能得到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

  拄着两把拐杖缓慢走动的这位就是黎女士,去年5月,她来到荆州某监狱食堂上班。每天都是靠着骑电动车的方式上下班,可在今年的2月26号,黎女士在上班的路上,不慎摔伤。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回到家之后,她发现自己四月份的工资一直没有发,而且在住院期间公司也没说如何赔偿,她便与监狱食堂的负责人取得联系。

  诉求人黎女士:“他要我好好养伤,我们公司不会跑,反正你好多钱该给你给你,反正跑不了,公司在这里,他就这一句话。”

  黎女士说,丈夫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家里的所有开销都是由她这份工作维持,如今自己摔成这样了,没有工作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连住院所有的费用都是东拼西凑,找别人借的。

  黎女士住院期间,公司不但没有人关心看望,如今对三万七千多元的住院费一直没有给出正面回复。对此,黎女士再次联系了监狱食堂的负责人。

  监狱食堂的负责人以一句走法律程序的话打发了黎女士,黎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应聘时,年龄超过五十岁,不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应聘。于是她与公司负责人协商后,最终使用她侄媳妇的身份证应聘参加的工作。面对黎女士的遭遇该怎么办呢?随后,记者到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

  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吉军:“招用时,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与单位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关系了,这是劳务关系,在这劳务的关系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领取退休待遇人员无论是在单位继续工作或是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是劳动关系。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用人单位除此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黎女士与用人单位则是属劳务关系,而对于黎女士在上下班途中摔伤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吉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场所,工作中受伤的话,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工作伤害责任,就不是工伤保险责任了。如果是视同工伤情节,比如说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像这种不能认定的工伤情节,用人单位在法律上,不具有赔偿责任,像这种情况的话,由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应该给员工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由于黎女士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受伤得不到工伤赔偿,但这样的问题一出现也给大家敲了一个警钟,大家在求职中一定要了解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预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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