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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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一男子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老东家损失千万

来源: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11-14

  原标题: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致“老东家”损失千万检察机关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单位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罚金2000万元......”10月29日,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此案作为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一个缩影,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检察智慧和检察贡献。

  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作出判决,历经三年多时间。这究竟是一个怎样复杂曲折的案件?让我们带您一起来回顾。

  商业秘密被侵犯却无可奈何

  企业负责人向检察机关求助

  1991年至2005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玻璃公司”)技术员、纤维分厂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期间,主持、参与了多个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

  2005年,陈某某离职后将“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某材料公司,石英玻璃公司后发现后迅速报案。2009年,陈某某承认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2015年,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发现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使用前述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的产品,而这家公司为2009年7月陈某某等人在湖北潜江出资成立,2010年起便已开始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因此,2015年10月,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陈某某及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已有前科的陈某某这次却拒不承认,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技术的8个技术密点中也只知道一个,但这个技术信息早已属于行业内的公知技术,而自己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来自于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转让和公司团队的研发。公司其他负责人也一概称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技术是否侵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实提取到了技术转让合同,并发现陈某某并没有与石英玻璃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直到2018年湖北省“两会”期间,作为省人大代表的该石英玻璃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一同参会的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存锋,向他详细讲述了公司发展中遭遇的困境和迫切的司法需求,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帮助。

  了解详细情况后,汪存锋检察长高度重视,回来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对该案件提前介入侦查、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多方取证夯实证据

  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厘清事实真相

  “陈某某已经掌握了石英玻璃公司的秘密,没有必要找他人购买技术,所谓‘天津某研究所技术’可能是幌子,要尽快找鉴定机构就武汉某光电科技公司与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进行同一性鉴定。虽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石英玻璃公司下发的员工保密手册、陈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保密工资可以证明其负有保密义务,案件应该继续侦查下去!”提前介入侦查后,检察官的意见让侦查人员有了信心,侦办工作开始加速进行。

  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了证明技术密点中是否为公知技术,办案团队多次赴北京到鉴定机构咨询专家。经鉴定,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湖北某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拥有的“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中的8个技术密点具有同一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和销售石英纤维纱产品给湖北某石英玻璃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00余万元,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抓住关键指控有力

  确保庭审实效切实保障企业权益

  2018年8月27日,该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光电科技公司的技术是否真的来源于天津某研究所则关系到庭审的成败。陈某某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是零口供,但同案犯光电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却供认了该公司使用的技术就是陈某某掌握的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并进一步供述陈某某曾说过“天津研究所的技术就是个幌子,是为了规避再次与石英玻璃公司产生纠纷”。

  为了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给肖某某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他庭上“反水”,肖某某在对质环节有力回击了陈某某的虚假供述,从而使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0月2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被告单位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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