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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恶意欠薪包工头获刑还被罚款

来源: 荆州日报 2018-11-29

  明明拿到了近百万元的工程款,却迟迟不肯支付26名农民工30余万元的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田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沙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被告人田某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于2016年7月与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还迁安置小区市政、景观施工合同,并雇请了刘某某、张某某等农民工入场施工。2017年4月施工结束,田某某领取了工程款92万余元后失去联系,拒不支付其雇请的刘某某、张某某等2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4.5万元。工人多次寻找田某某,田某某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工人,拒绝支付工资。

  2017年4月20日,刘某某等26名农民工向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7年5至6月期间,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联系田某某要求其接受调查,但田某某均不予理会,并更换常用联系号码,藏匿于松滋。2017年7月4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对田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予以张贴公告,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工资,但田某某仍不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松滋被抓获归案。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被告人田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侵犯,惩治恶意欠薪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通讯员魏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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