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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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荆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0万元

来源: 荆州日报 2019-02-20

  近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中心城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荆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应为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取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中心城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均可申请。

  ●个人和企业最高分别可贷15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贷款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含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及其他以保证、抵押、质押、各类担保机构担保以及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安排的资金。《办法》中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额度、期限、利率,由经办银行对经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的贴息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和小微企业

  根据《办法》,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荆创业人员)。

  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应为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贷款额度:个人最高15万元企业最高300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创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均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个人和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按期还款、无不良记录、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申请贷款条件:

  本人及配偶须信用良好

  个人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创业所在区(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所有借款人应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凭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刑满释放人员还应提供刑释解教证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还应提供企业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还应提供村组(街道)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应提供《扶贫登记手册》。此外,网络商户和合伙经营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小微企业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和一年内新招用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根据《办法》,借款人应对所提供资格凭证负责,对虚报、冒领财政贴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审核资料留存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查。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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