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让清明风清景明
来源: 荆州日报 2019-04-01
编前:殡葬改革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市民政局持续不断深化殡葬改革,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中有哪些政策是我们必须知道的?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殡葬改革政策须知
1.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建造坟墓。
2.禁止为活人立墓。禁止建大墓、豪华墓、家族墓。
【殡葬设施】
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2.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区),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统一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
3.公墓建设应节约土地。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
【遗体处理】
1.遗体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火化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的证明火化,其丧葬费用由财政开支。
2.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严禁私自接运尸体。荆州市殡葬管理所殡葬业务联系电话:8414444(荆州区),8424444(沙市区)。
3.殡葬事业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
【丧事活动】
1.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
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数说惠民殡葬
2011年
荆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免除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对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等4类群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等。
2013年
荆州市殡葬管理所发布《关于惠民殡葬新增对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决定在已有的惠民殡葬对象上新增加2类人员,即对大病救助对象、见义勇为牺牲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2015年
我市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又新增2类人群,即对因公牺牲的现役解放军、现役武警人员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至此,我市惠民殡葬政策群体已覆盖8类群体,分别为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对象,见义勇为牺牲者,因公牺牲的现役解放军、现役武警人员,遗体器官捐献者等。
2016年
荆州市民政局、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荆州市科学技术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荆州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荆州市中心城区对在经营性公墓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堂、塔、楼、墙(壁)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进行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奖励500元节地生态安葬费,并退还340元普炉火化费。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17年
根据荆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降低普炉火化费、捡灰炉火化费、遗体接运费、冷柜冷藏费和骨灰寄存费;取消专炉火化费和卫生服务费。
即普通炉火化费由每具340元降为320元;捡灰炉火化费由950元降为930元;遗体接运费由180元降为160元;骨灰寄存由每年100元降为60元;遗体存放(冷藏)由每小时8元降为6元。
2018年
荆州市殡葬管理所充分发挥民政公益职能,积极开展惠民殡葬政策,全年共为642户群众免除丧葬费用166.8万元,其中为23具特殊遗体减免120万元费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记者荆文静通讯员黄传忠鲁伟)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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