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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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出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荆州日报 2019-06-25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根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前出台并发布《荆州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规划分解统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直各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出本单位统筹资金分配意见,报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分配方案。所有投向贫困村、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行业扶贫资金,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扶贫资金管理要求严格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严格遵守中、省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强调,县(市、区)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建设坚持“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流程,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提出立项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绩效目标应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县(市、区)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跨村项目由乡镇谋划申报,跨乡镇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谋划申报。项目库根据脱贫目标任务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更新,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新增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入库,已实施的项目及时出库,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必要再实施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提出调整意见进行调整,有序进出,动态管理。

  扶贫项目实行“跨年申报、批次下达”,当年9月启动次年项目申报,11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审批;时间跨度长的重大扶贫项目时间上再提前,当年第四季度项目启动实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计划跟着目标走”的原则,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申报当年需实施的扶贫项目。群众认可度高、预期效益好、减贫带贫优的项目优先实施。重点突出当年拟出列贫困村、当年拟脱贫贫困户,覆盖已出列和未出列贫困村、已脱贫和未脱贫贫困户,兼顾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未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鼓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办法》规定,项目所在乡镇、村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在乡镇、村公示栏对即将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工程类项目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要分投资额度等级分别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群众或群众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定施工单位,规范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必须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扶贫项目台账,保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除特殊原因外,项目资金下达后60日以上未开工的由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记者江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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