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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人私刻公章欠下巨款 这笔钱归谁承担?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9-09-19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孙煜瑶 郭佩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一些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往往存在内部承包的情形,一旦发生欠款纠纷,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呢?

  2012年,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沙北新区主干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设立了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新区基础设施项目部,华太建设集团公司与案外人罗某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其中约定由罗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债权债务、税务均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项目由罗某承包,并且有罗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华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后来在施工建设中,罗某以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新区基础设施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荆州市双诚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协议》,协议约定在《沙北新区主干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内,砂石料全部由原告向项目部供应。

  但是双诚建材 在向项目部供应沙石之后,项目部仅支付了部分的货款,剩余的几百万的货款,经过多次催讨,都没有给付。

  因此,原告将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太建设集团荆州分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华太公司认为,这个项目是由罗某承包的,所以说实际上是与华太公司无关的,然后罗某在该合同上面加盖的这个印章,实际上是罗某私下刻制的,并不是该项目部管理的日常所使用的印章,并且这个罗某,因为涉嫌私刻印章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华太公司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材料采购协议》是原告与被告设立的沙北新区项目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对其设立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华太公司是与罗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所以,罗某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对外是代表华太公司的,并且他是有合法授权的,所以华太公司并不能以与罗某双方之间的内部的约定,来对抗本案的原告,因此,华泰公司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再依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向罗某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印章的争议,法院也作出了解答。在本案的合同签订时,其实原告是很难辨认印章真假的,但是盖章人罗某是有合法授权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遵循看人不看章的原则,即使加盖的是假章,也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公司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沙北项目部与原告的系列结算,一审判决由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00多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确认,该项目部还欠原告256万货款,由华太公司分期偿还货款。

  这件案子虽然已经画上了句号,但法官提醒,对于建设施工企业,在签订类似的内部承包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订约,提前预判风险,因为被授权人对外是代表公司的,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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