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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一毒贩走私、运输42782.19克毒品 被执行死刑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7

  10月1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周小波执行死刑。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小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小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小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8月,被告人周小波伙同曾某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驾车从荆州前往云南勐海县运输毒品,到达勐海县后周小波让曾某新等人购买钢缆和摩托车等工具偷渡到缅甸,将7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境内。之后,通过将毒品藏匿在钢缆中,以物流托运的方式从勐海县发到昆明再发往湖南省长沙市。后周小波邀约曾某新驾车前往长沙取货,在返回荆州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扣甲基苯丙胺片剂76包,净重42782.19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周小波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实属罪刑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小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在宣判执行死刑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周小波与家属进行会面。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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