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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非法卖烟“上了瘾”男子倒卖香烟又获刑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9-11-21

  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涂娜)烟草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常见品,其可观的利润,巨大的市场需求量,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男子程某某在2012年3月因非法经营卷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时隔几年竟“重操旧业”,继续非法贩烟。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湖北恩施、沙洋、京山等地向当地烟草零售经营户购买卷烟回沙市区销售。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从京山购买卷烟后返回沙市的途中,在锣场镇318国道与东方大道交汇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各类卷烟2090条,价值人民币16.76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3月,程某某多次从湖北恩施、沙洋、京山等地向当地烟草零售经营户收购大量卷烟,共计1586条,价值人民币10.8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非法经营香烟,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综上,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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