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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伤残 男子竟然拿出了别人的驾驶证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9-11-28

  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 喻明洁)生活中,大家都想做个精明人。有的人看似高明,实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当回事儿。

  2017年4月26日下午,一名司机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7国道行驶,不小心与前方横过公路的袁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出示了驾驶证,驾驶人姓名为“王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驾驶员操作不当、采取制动不力。伤者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9452元。经鉴定,袁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袁某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王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在立案阶段,承办法官在查阅原告递交的诉讼材料时发现,被告“王帅”的身份信息有异常,留存的电话号码也一直联系不上。于是要求原告方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

  2019年4月,交警部门前往河北邯郸进行调查,查明肇事驾驶员为张某,其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出示的“王帅”的驾驶证系伪造。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邯郸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与该公司签订有《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据悉,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驾驶员张某。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对于袁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驾驶人张某与邯郸市某易港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袁某交强险限额内各项损失32277元,张某与运输公司连带赔偿袁某29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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