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江汉商报 2019-12-24
2020年1月1日起,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该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以下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
救助形式
参保补贴、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
荆州市户籍的4类困难群众,即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
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个人当年度累计自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荆州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保”
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该办法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对农村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门诊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实行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每人每年限额500元。
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办理了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肾透析、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5%的,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95%,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000元。
住院医疗补助分两类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享受全额补助
住院医疗补助分为住院基本医疗补助和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
其中住院基本医疗补助。具体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5000元。
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具体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8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相应报销额度后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
医疗救助分方式
即时救助、医后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即时救助和医后救助两种方式。
即时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由协议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应报销的医疗救助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再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医后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后,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享受医疗救助时间上,重点救助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当年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医疗救助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管理。
办法指出,申请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王子瑶通讯员史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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