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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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将实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 惠及四类人群

来源: 楚天都市报 2019-12-26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高伟通讯员肖潇史震平)25日,记者从荆州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该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救助惠及四类城乡困难群众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荆州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

  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个人当年度累计自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当年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形式为参保补贴、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实施办法》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对农村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门诊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实行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每人每年限额500元。对重点救助对象中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肾透析、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5%的,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95%,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000元。

  住院医疗补助分为住院基本医疗补助和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住院基本医疗补助的具体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5000元。

  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具体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8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相应报销额度后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

  医疗救助采取即时救助和医后救助

  即时救助,即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医后救助,即医疗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后,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手续。重点救助对象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申报医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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