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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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构成侵权

来源: 荆州日报 2020-04-27

  案情简介:“XEQ方程式”是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18年3月8日,授权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针对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7月,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内,销售有“特价XEQ德沃玻尿酸原液100ml”的商品,其外包装标签印有“XEQ方程式”注册商标,查询防伪码,显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起诉后,电商平台运营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对涉案商品进行了禁售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的虚拟店铺,销售假冒“XEQ方程式”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在与入驻商家签订的电子协议中约定了其不得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且未对商品重点推荐,可认定电商平台运营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在原告起讼后,运营公司立即对相关商品采取了禁售处理,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网店与实体店铺一样,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制度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一旦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可及时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并通过平台投诉处理,督促平台履行管理责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平台如不及时制止侵权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明知或者被推定为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时,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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