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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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54万余元!“跑路老板”获刑两年

来源: 荆州日报 2020-11-05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拖欠工人工资54万余元,拒不支付且一走了之,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系松滋某装饰公司主要负责人,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该公司先后承接多处房屋装修工程,安排雇请的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18个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工程陆续完工后,王某某收到了装修工程款,但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部分工人讨要工资后,王某某出具了欠条。2016年11月,王某某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足额支付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王某某将其位于新江口镇某小区一套房屋变卖后逃离松滋,后失去联系。

  2017年1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向某、郭某某等人向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月10日,该局向松滋某装饰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王某某一直逃匿,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月18日,该案被移送至松滋市公安局,10月19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上网追逃,今年1月8日,王某某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共拖欠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18个施工班组的劳动报酬共计54.35万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记者肖潇通讯员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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