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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创新高 江陵这起生态损害赔偿案首获司法确认

来源: 湖北日报 2020-12-01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记者11月26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日前下达司法确认书,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案确认赔付72.0438万元。省生态环境厅称,这是我省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创历史新高。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可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设、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如发生森林环境损害,应由当地林业部门索赔。

  去年10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罐式货车运送污水,通过一家米业厂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雨水管网流入当地两湖渠。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污水不仅为强酸性,其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企业处以最高额度罚款20万元。对此案,环保部门认为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且应追究责任人责任。于是,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去年12月对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发起生态损害追偿。经鉴定机构量化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结果共计72.0438万元。

  今年7月16日,经两轮磋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6家排污企业(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为确保协议得到执行,双方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1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一旦经过司法确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赔付不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此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磋商成功案件,将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到示范作用。

  截至目前,全省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30件,已结案并赔付到位金额共计192.5万元。(记者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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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污水处理费贵,雇人偷排污水880.4吨

  可恨!“罚款+索赔”等着一干人

  因嫌污水处理费贵,竟用罐车偷排23车、880.4吨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参与荆州一家油脂企业偷排污的两家公司、4名个人,包括老板和开车司机,均被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名单,被索赔72.0438万元。

  这起全省赔付额最高、且首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案件,历时近1年,当事人事后深感后悔。

  偷排污水重金属超标14.6倍

  去年10月1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家米业厂,有罐式货车通过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其PH值为0.61,为强酸性,污水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且已涉嫌刑事犯罪。江陵县分局向江陵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10月16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定为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案。

  经公安部门查实,去年10月初,一家生产油脂的环保公司负责人易某某,因新上项目,嫌污水处理费太贵,想找私人渠道偷排。中间人邓某某很快与其达成协议,将该公司生产酸化油所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随后,邓某某联系并安排槽罐车司机陆某某,将该公司储存在应急池内的废水,运输至该县一家米业厂,通过该厂区雨水管网直接排放,经过雨水管网流入两湖渠。涉案嫌疑人共运输了废水23车,共计880.4吨。

  处罚之后再索赔

  对于这家环保公司故意损害环境的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开出20万元行政罚单。今年1月2日,江陵县公安局也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该案。

  根据《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家环保公司,却这样蓄意破坏环境,实在可恨!”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兵介绍,行政处罚的范围有限,不足以起到严惩和警示教育作用,因此该局决定,在行政处罚后,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家企业(个人)进入追偿名单,包括环保公司、米业厂、环保公司负责人易某某、米业厂负责人林某某、中间人邓某某和槽罐车司机陆某某。

  权威鉴定让当事人服气

  索赔伊始,找哪家鉴定机构,双方发生分歧。

  因心存疑虑,6家企业(个人)不相信省内的鉴定机构。考虑到油脂公司老板为湖南人,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委托湖南一家生态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评估金额共计72.0438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58.0438万元。

  结果出来了,但6家企业(个人)仍然质疑鉴定评估的范围、方法不科学。随后,中国环科院、中国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固防中心的三位权威专家应邀出具了独立的专家意见书。

  “三位专家意见基本一致,鉴定结论没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双方这才达成一致。

  今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协议规定,6家企业(个人)共同赔付72.0438万元。11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以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该协议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赔钱又坏形象企业很后悔

  目前,赔付的72.0438万元已到位。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科长欧阳跃红介绍,通过自然界自我净化,本案的污染已消除,因此赔偿金额将用于荆州当地的污染修复。

  “代价惨痛,企业非常后悔。”欧阳跃红说,因贪便宜,这家环保公司铤而走险,选择偷排,索赔历时近1年,企业形象严重受损。

  眼下,这家企业已改进生产工艺,对厂区内存在的跑冒滴漏隐患全面排查整改,并与正规公司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处理生产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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