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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的通知

来源: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07-05

荆州市中心城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荆州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信息核查

    缴存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和个人基础信息。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付款银行及账号、归集银行及暂存款情况等。个人基础信息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缴存单位核实上述信息,据实填报。

(二)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和人社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荆州市所属各单位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700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荆州市2021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最高不得超过18363元(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省驻荆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亦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6891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限)。

具体实施如下:

    1、市直、沙市区、荆州区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12个月全额工资(不包含公车补贴)+三项奖励工资]÷12。三项奖励工资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资和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获奖文件据实申报。

    2、市直、沙市区、荆州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12个月全额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项奖励工资]÷12。三项奖励工资从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获奖文件据实申报。

    3、其他事业单位和荆州开发区、文旅区、高新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4、企业单位:按职工当年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调整

    1、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关、参公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各12%。

    2、其它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各12%、不得低于各6%。

二、年检时间

    本次年检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年检后缴存基数、比例执行时效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项调整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情况除外)。

三、申报表格

    本年度缴存基数、比例、计算精度发生变化的单位需填写《202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表》(附件1)、《荆州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填写电子版本后打印)(附件2)。

四、相关事项处理

   (一)凡之前年度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办理基数调整后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原则上一年可办理一次补缴。

   (二)有公积金暂存款的单位,须对暂存款进行核对、清理,方可办理基数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严禁超标准缴存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按时间要求办理基数、比例调整。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基数、比例调整的单位,将视为不予调整,其职工缴存基数、比例将按上年度已核定的数额作为缴存依据。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缴存单位要对缴存人员信息认真核对、修正,在数据无误和无人员增减变化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有人员增减变化的单位须在调整缴存基数前处理完结后再申报;各缴存单位要对调整的基数和比例认真审核,据实填报。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把关,加盖行政公章,确保合法合规。

   (四)加强服务指导。公积金中心要对缴存单位申报的基数、比例调整情况进行服务指导,提高办事效率,对不符合缴存规定的,将暂停办理其缴存业务。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号码。市直、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缴存单位到市直营业部办理,荆州区各缴存单位到荆州区营业部办理。联系电话:12329;

    各项表格可在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1. 《202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表》(可点击下载)

      2. 《荆州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可点击下载)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28日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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