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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江评论:“三治融合”走出乡村治理新路子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21-07-09

  荆州新闻网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仲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旧矛盾相互交织,利益关系更加多变,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更加凸显。中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从属于基层治理的范畴,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农”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得到了巨大发展,农民的收入也持续增长,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减少,实现基本和谐稳定。农村的村风村貌也得到了极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层面得到大幅强化,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及文化层面实现了突破发展。但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留守儿童及老人问题亟待关注;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村支柱型产业缺乏,经济竞争力缺乏的问题仍未得到改善。

  长久以来,由于发展观念中的“城市中心主义”客观存在,忽视乡村地区的资源配给,造成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巨大发展鸿沟。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要义即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均衡发展。当前,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度、广度和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在这种情况之下,没有良好的发展秩序,很难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全面振兴的目标。而有效的乡村治理,恰恰是建构良好秩序的源头活水。一方面,它可以激发村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从而为建构良好的乡村秩序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它可以搭建乡村秩序建构的平台载体,规范基层的权力运行,塑造积极正确的价值导向,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继而为铸就良好的乡村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自治添赋活力。乡村自治的落脚点是要增进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农民通过自我教育与学习,不断提升其参与基层事务的能力与水平,是保证广大人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直接体现。乡村自治在本质上是要维护农民的各项权益,让广大农民群体分享改革进程中的胜利果实,以人民为中心是乡村治理的根本政治立场。要鼓励群众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真正实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第二,法治筑牢保障。农村法治建设常态化是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与自下而上的“引法进村”共同促进的结果。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被国家赋予合法性并引入到乡村社会之后,逐渐进入农民的生产生活。法律既可以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又可以引导和约束村民依法办事,并逐渐成为协调和重组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发挥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法律成为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从而让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得到应有的尊重。

  第三,德治引领风尚。德治的基础来源于社会的伦理规范。伦理道德在引导社会风气和凝聚社会人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灵魂。无论是法治还是自治,都要通过德治来体现和引导,才能有效破解在乡村治理中法律手段太硬、说服教育太软、行政措施太难等长期客观存在的难题。应当在尊重历史传承的基础上,从悠久的历史底蕴中挖掘德治的文化基因,让具有优秀传统文化内核的良风善俗,在新时代重新焕发青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激发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力因子,使风清气正、向善向上的舆论导向推动自我教化,进一步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深厚根基。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本身就是一项长期性战略。当它恰逢乡村全面振兴这一重大任务时,则成了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因而,要坚持“三治”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久久为功,通过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引领作用,推动乡村治理走在健康、有序、良善的康庄大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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