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评估费用
来源: 湖北日报 2021-11-18
近日,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评估、评估报告、部门监督与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所作出的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条件、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性格心理及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2个大项31个小项构成。
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融合评估阶段须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9类情形之一的,取消收养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记者李光正、通讯员吴琼、徐裕春)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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