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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这一“替考案”4人被判刑!

来源: 荆州日报 2021-11-25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替考的4人都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刑。

  今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中心城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某考点,杨某在4号考场11号座位,代替王某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当日下午,在进行科目四考试时,另一考场的章某同样因为替考“落网”。

  经查,2020年底,王某请托杨某代替其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杨某同意后并收下王某先行支付的2.5万元。今年3月,刘某让章某代替其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支付给章某3万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章某、王某、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杨某、章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代替考试罪是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量刑都相同。法官表示,这意味着,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无论是代考人,还是被代考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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