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蓝天保卫战综述:牵住大气污染治理的“牛鼻子”
来源: 荆州日报 2022-01-12
聚焦“双优化”提升满意度
荆州蓝天保卫战,再创佳绩!
2021年,市中心城区主要污染物PM10、PM2.5累计浓度分别同比持平、同比下降5.4%,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上升0.8%达到322天,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绿色空间。
“蓝天”增加、“气质”提升的背后,离不开一线“战斗员”荆州生态环保铁军的倾心守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肩负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聚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向“优化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要效力,加强人技联防,在精准管控污染上下苦功,一步一个脚印,迎“蓝”而上,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精细治理
尾气治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2021年,我市全面建立移动源“天地车人”一体化全域全覆盖智能监管,1秒抓拍街头“黑尾巴”,尾气超标实现闭环管理,逐步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机械。
瞄准大气污染“祸首”,从源头到末端,全方位、全过程精细治理,市生态环境局铁腕治污不遗余力——
注入治理“源头活水”,谋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33个,争取中央大气污染奖补及防治资金1.0459亿元,全力推动大气监管能力、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升级。
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严控高耗煤行业准入,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标准,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先行试点示范,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推进企业治理“深度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全流程防治VOCs污染,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推进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治理项目,推进平板玻璃、水泥等行业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推行移动源治理“精准化”,借助科技手段,紧盯扬尘、油烟等污染源头,全面监管封闭治理。
精细治理下,我市树起秆秸禁烧“金字招牌”,实现全省率先试点、连续7年排名全省第一、禁烧经验全国推广,率先在全省淘汰20蒸吨以下802台高污染燃料锅炉,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治理改造300多家等,每年减少标煤使用约77481吨,削减二氧化硫619吨、氮氧化物排1065吨、烟粉尘5534吨,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绿色空间。
“人防”加“技防”全天候精准管控
油烟扰民,近年在大气污染投诉中居高不下。
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全力破解监管难题,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575家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24小时“云监管”,餐饮油烟投诉比例同比下降40%。
“人防”加“技防”,成为市生态环保铁军精准管控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治露天焚烧秸秆,禁烧防控高峰期,市生态环保铁军夜以继日巡查监管,利用无人机、遥感卫星协助各地禁烧人员布下“天罗地网”,杜绝“第一把火”;
治扬尘污染,加强现场督促,深化大气第三方巡查工作机制,建立扬尘污染实时监测系统,通报大气污染问题1967个,督促全部完成整改;
治臭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加大对涉气企业环境监管和执法;
预警外源污染,重污染天气频发期,借助“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与管控气象决策支持系统”通宵达旦盯紧外来污染源,及时预警预报,最大限度削减内源污染……
“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运用技术手段实施‘智慧化’监管,管控更精准,治理更有的放矢。”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陈世清直言。
精准防治,来自敬业,更来自专业。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始终紧绷一根弦,以实干提质增效,持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业务能力,全员迅速成长为行家里手,大气科科室人员相继捧回荆州市十佳实绩突出干部、优秀退役军人和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记者荆文静)
编辑: 袁超伟
相关新闻
-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2022-01-10
- 表现突出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获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2021-12-24
- 长湖受到污染?荆州举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 2021-12-04
- 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守护“荆州蓝” 2021-09-16
- 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不懈抓好污染防治攻坚 2021-09-04
荆州新闻网微信
无线荆州APP
HI荆州抖音号
跟着小风走微信
江汉就业通微信
荆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荆州新闻网、荆州广播电视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荆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荆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荆州新闻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了传播信息,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