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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法定异议情形 却未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2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A法院执行。此前,市中院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房产63套。

  A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反映,法院查封的房产中,有36套是在查封前就已销售给他人,只是没有备案。此后,法院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调,申请执行人对已购房业主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存疑,被执行人坚持认为36套房屋是在法院查封前销售。为进一步厘清执行焦点,法院通知购房业主向法院提交购房协议、交款收据及银行流水。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查封后售房、查封后仍收取购房尾款拒交法院及在查封后将房屋抵偿给其他债主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并将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为减少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法院决定将查封房屋中不存在争议的27套房产先行拍卖,其后,裁定将27套房产以流拍价490余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对于其余存在争议的被查封房产的处置,A法院没有及时将争议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造成争议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典型教训:对该案中36套房屋是否属于法院查封前就已出售的财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执行法院可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路径。但A法院未及时引导案外人将争议导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进而酿成频繁信访等问题,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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