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线民生短信通道:18272211111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716-8445200

司法护航民营经济 企业点赞送锦旗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1

  3月28日上午,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荆州中院开发区法庭法官葛筱立送来一面锦旗,赞扬葛法官“审案思路清晰、判决公平正义”。

  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因向被告洪湖某食品厂讨要货款和质保金未果,诉至一审法院。被告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

  荆州中院开发区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葛筱立通过认真细致阅卷,发现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供了出库单和物流凭证的发货人联单据,并未提供由洪湖某食品厂作为收货方签收的物流凭证,确实存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形。经询问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案件背后另有隐情,落实货物下落才是探明案件真相的关键。

  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到相关物流企业现场走访,询问物流工作人员涉案货物的运送情况,并通知物流工作人员到庭接受各方质询。在证据面前,被上诉人从一开始的连连否认到最后终于承认收到过涉案货物。考虑到被上诉人同为民营企业,且曾遭遇火灾造成经营困难,葛筱立积极促成双方和解。经过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以分期付款方式分三年结清质保金和货款的调解协议。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反复与双方沟通,以调解方式推动问题解决,不仅依法保护了上诉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充分考虑被上诉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以人性化的方式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张潺)

编辑: 苏园
  • 荆州新闻网微信

  • 无线荆州APP

  • HI荆州抖音号

  • 跟着小风走微信

  • 江汉就业通微信

荆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荆州新闻网、荆州广播电视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荆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荆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荆州新闻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了传播信息,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