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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召开刑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22-07-15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肖琦 通讯员 张薇)7月15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发布《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细则》和一批典型案例。荆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出席发布会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何良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新华网、人民法治、荆州日报、荆州广播电视台、荆州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近年来,荆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主动融入、全力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审慎办理各类涉企刑事案件,深入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企刑事案件45件,审结32件。其中,进行经济影响评估35件,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状态5人,判处非监禁刑34人,宣告无罪2人。

  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侵犯企业产权、影响公平营商环境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犯罪,对侵犯公民信息、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新类型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注重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团伙和易滋生黑恶势力的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及时发现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5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针对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治、威慑作用,保障企业物权、债权及时实现。

  全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案企业财产查控措施必要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期限将至时,及时变更为其他措施或解除相关措施,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建立涉企刑事案件月报表制度,对涉企刑事案件做到全面掌握,逐案跟踪。

  此外,全市法院还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进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刑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法院是关键一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落实游劝荣院长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市两级法院找准刑事审判服务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着力点,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兴业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

  报送法院:江陵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某,某啤酒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从事桶装啤酒销售以及桶装啤酒机器的安装、维护工作。

  2019年5月23日23时许,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江陵大道北边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康民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摔倒受伤,所驾驶车辆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5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2021年9月30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邹某某系该啤酒公司主要技术工作人员,本案在刑事诉讼期间,正处于啤酒公司扎啤经营旺季,考虑到邹某某能认罪悔罪,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其取保候审并采取延期审理的方式,待该公司经营旺季过后再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实体经济营商环境的理念,展示了我市法院打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心。

  典型案例二

  报送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金鲤鱼公司(简称)安全设备总监。

  2021年5月28日早上,陈某发现被害人胡某未经允许进入位于金鲤鱼公司院内钓鱼,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胡某离开。当日10时许,胡某再次来到该公司找陈某理论,双方言语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击打胡某下巴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案发后,陈某得知他人报警在公司办公室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方亲属予以谅解。

  二、裁判结果

  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责任,陈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荆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量了涉企人员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特定环境、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司法善意,尽可能降低刑事司法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办一个案件、跨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的后果。通过该案的办理,增强了市场主体积极创业经营的信心。

  典型案例三

  报送法院:监利市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海腾公司(简称)核心技术岗位人员。

  2021年4月5日20时许,王某酒后驾车行至华容路与红城大道交会处时,撞上同车道正在等待红灯的前车尾部,无人员伤亡。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18mg/100ml。

  二、裁判结果

  监利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审理期间,王某所在企业提出其系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缺岗后无人替代,对疫情后该公司的复工复产有较大影响。鉴于此,监利市人民法院立即对王某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调查被告人岗位在企业中的作用。依据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行了细致研判,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判处了非监禁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满足新时代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目标,提高涉企案件审判质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把企业“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作为检验“双优化”工作的重要标准,以有力地举措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档升级,为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编辑: 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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