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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人民法院:降低刑事司法对市场主体负面影响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8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系金鲤鱼公司(简称)安全设备总监。2021年5月28日早上,陈某发现被害人胡某未经允许进入位于金鲤鱼公司院内钓鱼,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胡某离开。当日10时许,胡某再次来到该公司找陈某理论,双方言语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击打胡某下巴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案发后,陈某得知他人报警在公司办公室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方亲属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责任,陈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荆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综合考量了涉企人员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特定环境、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司法善意,尽可能降低刑事司法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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