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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来源: 湖北高院、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2022-11-24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湖北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答好“司法护航美丽长江”这道必答题,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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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国之大者”,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责任担当

  长江大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的“国之大者”。全省法院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立足审判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委的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长江大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更是把服务长江大保护作为全省法院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省法院以舍我其谁的勇气和担当,抗牢压实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司法责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湖北这片土地、这方人民的深厚感情,不断强化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好长江母亲河作为对荆楚大地、对湖北人民最大的报答。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引领长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省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纲领,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好“守护岗”、下好“审判棋”、打好“治理仗”夯实制度基础。三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的司法理念,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在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胆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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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案件审判,高质量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依法惩治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5535件。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双九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李双九等八人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600多千克,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全部被判处刑罚,并判令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保护一方净土。荆州中院审理的张新民等十四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湖北境内的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张新民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法开采江砂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长江荆州段生态环境,而且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长江流域荆州段周边的经济与社会秩序,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长期称霸长江荆州段沿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维护人民群众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

  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6883件。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网湖养殖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网湖养殖公司向其承包的网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进行养殖,导致网湖大湖水质总磷超标,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湖养殖公司的行为造成网湖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判令网湖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用194万余元,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该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二审的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局等被告向水库倾倒施工弃渣引发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判决内容,判决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库施工弃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担金钱债务进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的境地。判决后随附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执行水库弃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态环境得到真正的修复。该案判决书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依法监督环境资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行政案件6835件。云梦县法院审理的县检察院诉县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河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楚王号”趸船“水上餐厅”长期闲置于河道中,阻碍行洪,造成河道安全隐患。法院通过审理案件督促云梦县水利和湖泊局履行监管职责,对趸船进行处理,排除河道安全隐患。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审理的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案件审理督促荆门市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对红鹤水库范围内多处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进行处理,恢复水库蓄水面积,确保水库调蓄功能和行洪安全。

  依法审理涉长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016年以来,我省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截止2021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914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1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28件。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长迅速,2018年至2021年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数分别为82件、121件、163件、13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数量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90%以上,案件类型主要为涉及长江十年禁渔的非法捕捞案件和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非法采砂案件。主动支持生态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长江生态保护开展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12件。

  努力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判决执行的后半篇文章。全省法院在开展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秉承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用生态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汉江中院在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首创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金额为7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保护慈善信托判决执行方式。各地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实现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在办理环境行政案件中,注重通过司法约谈、司法建议、司法联动等途径,积极支持和监督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2020年9月,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通过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共同设立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真正做到了“审结一案,保护一地,教育一片”,充分发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办理中环境修复治理的教育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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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审判专门化,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为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加强流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潜江法院挂牌设立汉江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利川法院在清江源头汪营镇设立清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同时,注重与省内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共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各级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7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全面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十堰中院出台《关于加强十堰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法院开展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探索。丹江口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迎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刘竹梅庭长的现场考察指导并获得好评,成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教学实践基地。

  推进审判队伍专门化。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组建了包含630多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审判队伍。2022年,省法院环资庭荣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环资审判队伍中四名法官荣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丹江口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全省法院环资审判队伍中还有两名法官荣获“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2019年,省法院组建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咨询专家库并发布《专家库运行办法》,首批聘请环境资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共计39人。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专门化。2015年,省法院出台鄂高法办〔2015〕12号文,明确了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2017年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对我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调整,为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的区位优势和审判优势,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2019年4月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庭的省法院和五个中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辖制度,没有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其他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要指定专门审判团队或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管辖,该决定有力推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门化体系的形成。省法院还制定了《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全省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我省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进行具体规范。十堰中院创新启用“十堰环资审判”绿色图章标记环境资源案件,为环资案件专门化审理,开设绿色通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程序专业化。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应对稍有不当即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因此省法院注重加强对全省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指导,先后制定下发《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程序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程序规范,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限制,由专门的法院统一审理。为此,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上,两次提出了在湖北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建议案,建议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省法院多次召开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找准推进落实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建议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积极寻求法律、资源、技术和智力支撑。省法院完成的“创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若干重大问题的调研”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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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共抓大保护”,推动形成多元共治“湖北样本”

  开展部门间协作联动。2021年3月,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省法院联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等13个部门召开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座谈会,并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八项重点任务,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衔接。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行政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的协商机制,每年召开协调座谈会5次以上;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长江十年禁渔、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先后为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20件,为形成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提供制度保障。十堰中院与该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10家单位共同签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汉江流域(十堰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宜昌中院与该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就信息共享、案例研讨、矛盾化解、司法确认衔接、联合宣传、联动执法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与该区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和湖泊局等部门共同签署《武汉市江夏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行政协作框架协议》,法院通过已建立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向生态环境局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批次34件。五峰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林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充分发挥生态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实施方案》。

  开展长江流域区域性司法协作。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跨区域流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统一体化等特点,湖北法院积极推进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省际互联互通、跨区域协作协同。2019年,湖北高院与湖南高院签署《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守护“长江之肾”--洞庭湖。2020年6月,十堰市的郧西县、丹江口市、郧阳区法院与陕西省洛南县、商洛市商州区、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筑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屏障”。2021年4月,省法院会同河南、陕西两省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在最高人民法院贺荣常务副院长见证下,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2021年6月,省法院组织省汉江沿线的汉江、武汉、十堰、襄阳、荆门、孝感及武汉海事法院七个中级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同月,省法院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同月,省法院指导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黄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守护梁子湖流域蓝天碧水净土贡献司法力量。2021年7月8日,承办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院长出席,长江流域19省市高院及上海、武汉、南京海事法院负责同志参会。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为保护长江提供司法服务的工作成效。《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湖北着力构建长江大保护长效机制》,对我省法院构建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予以肯定。2022年2月,宜昌中院、恩施中院与重庆市第二中院共同签署《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携手保护长江三峡生态长廊。2022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即将实施之际,省法院组织湘鄂赣三省部分中院及相关单位,在湖北荆州长湖湿地、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保护区等地,联合开展长江湿地环境司法调研活动,并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环境司法倡议书》。

  凝聚保护长江的法治共识。2021年6月,省法院为强化司法保护效果,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发布《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湖北法院助力长江大保护的绿色答卷》宣传图册和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分送7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批示肯定。2022年3月,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省法院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中央在汉行政机关、省民革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就《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开展多次座谈,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省法院环资庭公开庭审的环境公益诉讼二审案件,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十余名教授及学生旁听点评,效果良好。省法院环资庭法官先后8次到省内高校开展环境司法研讨,宣讲湖北环境司法。2022年11月,为了迎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湖北武汉的召开,武汉市各级法院将湿地保护融入长江大保护,积极开展系列活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在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主办“共话湿地保护 同筑美丽家园”主题活动,传播绿色法治理念。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将普法课堂搬到田间地头,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让村民自觉参与长江湿地保护。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汉南区法院深入辖区水库区域村湾、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引导村民树立保护湿地、保护生态、共享绿色未来的生活理念。武汉海事法院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主题边会“共建生命长江,传承大河文明”长江大保护论坛。近年来,各类媒体先后宣传报道湖北环境司法稿件60余篇次,其中我省法院开展的“环丹江口环境资源审判协作”“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建设”“长江流域(湖北段)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长江湿地保护”等工作先后被《人民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等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2021年12月,省法院环资庭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授予“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湖北法院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全力打造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湖北样板”,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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